關務人員職期調任互調或輪調辦法  ( 102 年 10 月 15 日)
第8條
關務署及各關間關務人員申請調動,其作業需視關務署或各關職缺及業務 需要辦理,調動後至少應服務滿一年,始得再行申請。但因應業務需要調 動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