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務人員職期調任互調或輪調辦法  ( 102 年 10 月 15 日)
第7條
關務人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經權責機關首長核定,暫緩辦理調動 :

一、最近一年內屆齡或命令退休或最近三個月內自願退休且已提出申請。

二、本人重症住院,或檢具醫療院所證明之個人特殊傷病。

三、家庭遭遇重大變故。

四、因業務特殊需要,且已逾延任或延長之期限。

五、擔任海關大型及行李檢查 X 光判讀、事後稽核;或關務署風險管理 、稅則分類等人員,表現優良,且已逾延任或延長之期限。

六、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