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務人員職期調任互調或輪調辦法  ( 102 年 10 月 15 日)
第5條
關務人員除前條所列人員外,其餘各級單位主管之職期為三年,期限屆滿 ,因業務特殊需要,經機關首長核定,得連任一次。但必要時,得隨時調 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