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務人員職期調任互調或輪調辦法  ( 102 年 10 月 15 日)
第4條
關務署各組室主管及各關關務長、副關務長之職期為三年,得連任一次, 因業務特殊需要,經關務署署長核定,連任期限屆滿,得特准延長一年。

但必要時,得隨時調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