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緝私器械使用辦法  ( 104 年 01 月 26 日)
第3條
海關緝私艦艇﹑航空器及車輛,應於其顯明處加漆關別或其他識別標誌。

但因特殊原因或緝私需要,得予以偽裝或掩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