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務人員人事條例  總則 ( 99 年 05 月 26 日)
第1條
關務人員之管理,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有關法律之規 定。

第2條
本條例所稱關務人員,指依本條例任用,執行關務任務之人員。

第3條
關務人員官稱、職務分立,官稱受保障,職務得調任。

第4條
關務人員官等職等依照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並分關務、技術兩類,各 分為監、正、高員、員及佐五官稱;其官階區分如左︰ 一、關務類︰關務監分第一階至第四階;關務正分第一階至第二階;高級 關務員分第一階至第三階;關務員分第一階至第三階;關務佐分第一 階至第三階。

二、技術類︰技術監分第一階至第四階;技術正分第一階至第二階;高級 技術員分第一階至第三階;技術員分第一階至第三階;技術佐分第一 階至第三階。

前項官稱官階與官等職等之配置,依所附關務人員官職等階及俸給表之規 定。

關務人員職務稱階表,由銓敘部會同行政院有關機關擬訂,報請考試院核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