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務人員人事條例  任用 ( 99 年 05 月 26 日)
第9條
關務人員與財政部關政單位人員,得相互轉任相當職務,但以具有所轉任 職務之任用資格者為限;其轉任辦法,由銓敘部會同財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