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務人員人事條例  俸給 ( 99 年 05 月 26 日)
第16條
凡在原俸級服務未滿一年晉升高一官稱人員,應予換敘高一官稱同數額俸 點之俸級,俟在該俸級服務至年終滿一年,依考績結果再予核敘。

依第七條試用人員,試用期滿,考核成績合格者,按原敘俸級晉敘一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