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務人員人事條例  任用 ( 99 年 05 月 26 日)
第11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進用之關稅總局暨所屬機關編制內現職人員,具有第五 條及第八條之法定任用資格者,依現職改任換敘;未具法定任用資格者, 由考試院限期辦理考試,以定其資格;其考試辦法,由考試院定之。未經 考試及格者,得繼續任原列職務官稱至離職為止。

前項改任換敘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