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稅商店設置管理辦法  管理 ( 106 年 08 月 30 日)
第29條
免稅商店保稅貨物於存儲期間,遭受損失或損壞,經海關查證屬實者,準 用本法第五十條及本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九條規定辦理。

免稅商店保稅貨物於存儲期間,經海關查證業者有非法提運、遺失、遭竊 或其他原因致貨物短少者,業者應負責補繳短少之進口稅費。

前項因失竊而致短少之貨物,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取得證明,報經監管海關 查明屬實者,自失竊之翌日起三個月內,按貨物進口(視同進口)時之價 格與稅率補稅除帳。失竊貨物尚在追查中者,監管海關得依納稅義務人之 申請,准其繳納相當之保證金。其在補稅期限屆滿之翌日起三個月內找回 者,退還保證金,屆期仍未找回者即以保證金抵繳稅款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