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稅商店設置管理辦法  管理 ( 106 年 08 月 30 日)
第27條
免稅商店有關之帳冊及編製之報表,應於年度盤存結案後,保存五年;其 有關之憑證保存三年。

前項有關之憑證,免稅商店得於盤存結案後報經監管海關核准,以微縮影 片、磁帶或磁碟片等按序攝錄後依規定年限保存,其原始單證得予銷燬。

但監管海關進行查案,須複印單證及有關文件時,免稅商店應負責提供, 不得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