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稅商店設置管理辦法  管理 ( 106 年 08 月 30 日)
第23條
免稅商店銷貨所需之贈品、試用品、包裝盒、包裝紙袋(材料)等非銷售 貨物之通關、進儲、領用及贈送作業,依下列方式辦理,始得除帳:

一、應於進儲報單申報註明非銷售貨物,並設專帳控管專區存儲,且外包 裝上應有明顯標示。

二、贈品贈與旅客時,應開立售貨單並將該贈品資料傳輸至關港貿單一窗 口。其他非銷售貨物應填具「非銷售貨物申請領用單」,並經海關核 備之有權領用人員簽署後,始得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