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稅商店設置管理辦法  管理 ( 106 年 08 月 30 日)
第22條
機場、港口免稅商店之市區預售中心及市區免稅商店出售之貨物,須由購 貨人報運出口者,應按普通貨物出口報關手續填送出口報單並檢附航空或 輪船公司旅客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