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稅商店設置管理辦法  管理 ( 106 年 08 月 30 日)
第21條
免稅商店銷貨時,應要求購貨人出示護照、旅行證件、登機(船)證或外 僑居留證,經核對旅客身分無訛後,始得銷售。

免稅商店銷貨時,應以電腦列印二聯售貨單詳細登記購貨人護照、旅行證 件號碼或外僑居留證統一證號、飛行航次或輪船航次、出售貨物之名稱、 廠牌、型號、規格、商品編號、數量、單價、所收貨幣種類、金額及銷售 日期後,並經購貨人簽名。但設在國際機場、港口管制區內之免稅商店, 銷貨時,其售貨單得免填列購貨人護照、旅行證件號碼或外僑居留證統一 證號、飛行航次或輪船航次,及免經購貨人簽名。

前項出售貨物之貨物名稱、廠牌、型號、規格、商品編號、數量、單價以 電腦條碼標示者,可免填報。

第二項售貨單,第一聯交購貨人收執,第二聯由免稅商店保存備查,並應 將相關逐筆資料加以封裝,於網路及電腦主機設備能量有餘裕時,即分批 傳輸至關港貿單一窗口電腦系統,並於購貨人提貨完成時憑關港貿單一窗 口回復傳輸成功訊息始得除帳。

前項售貨單,應向監管海關申請核准以電子媒體儲存備查,供監管海關及 主管稅捐稽徵機關使用。必要時得調閱查核免稅商店保存備查之第二聯售 貨單。

售貨單由免稅商店依本條規定,自行設計格式,於報經監管海關及主管稽 徵機關核可後,印製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