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稅商店設置管理辦法  管理 ( 106 年 08 月 30 日)
第20條
免稅商店之保稅貨物,其存儲期限自最初進儲其自用保稅倉庫之日起算以 二年為限,屆期仍未售出,應退運出口,或自期限屆滿之翌日起三十日內 ,辦理補稅銷帳。但經免稅商店監管海關核准者,得延長一年,並以一次 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