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稅商店設置管理辦法  管理 ( 106 年 08 月 30 日)
第19條
免稅商店、預售中心、提貨處及其自用保稅倉庫間貨物之移運,應繕具「 移倉申請書」,傳輸至關港貿單一窗口,經系統回應記錄有案憑以移運, 並檢附裝箱單,經監視關員核對無訛加封或押運。如因天災、事變、不可 抗力或連線中斷等事由,致未能連線傳輸者,應先報請監管海關核准先行 移運,並於連線恢復後儘速補傳。

前項移倉運送應以保稅運貨工具為之,依海關管理保稅運貨工具辦法規定 辦理。但免稅商店、提貨處及其自用保稅倉庫均設於同一機場、港口管制 區內者,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