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稅商店設置管理辦法  管理 ( 106 年 08 月 30 日)
第18條
免稅商店依本辦法自行設計印製之有關憑證報表、各項會計簿籍,應以電 腦處理,並採永續盤存制存貨制度,逐日逐筆詳細即時建檔登載進、銷貨 有關資料,以備海關及主管稽徵機關稽查。

前項進、銷貨有關資料,應按月印製,於次月十五日前報經監管海關核備 ;並得經監管海關核准,以電子媒體儲存。

免稅商店業者依第九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傳輸至關港貿單一窗口電腦系統 並上線六個月後,得免依前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