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  ( 105 年 02 月 02 日)
第7條
申請對進口貨物課徵平衡稅或反傾銷稅者,應檢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 ,並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檢附相當資料,向財政部為之:

一、進口貨物說明: (一) 該貨物之名稱、品質、規格、用途、稅則號別或輸出入貨品分類號 列,及其他特徵。 (二) 該貨物之輸出國或產製國與已知之國外生產者、出口商及我國進口 商。

二、申請人資格說明: (一) 申請人身分及支持與反對申請案之我國同類貨物生產者及其最近一 年生產量,與具產業代表性資格之說明。 (二) 所生產同類貨物之名稱、品質、規格、用途、稅則號別或輸出入貨 品分類號列,及其他特徵。

三、補貼或傾銷說明: (一) 申請對進口貨物課徵平衡稅者,應載明該貨物在輸出國或產製國之 製造、生產、銷售、運輸過程,直接或間接領受財務補助或其他形 式之補貼。 (二) 申請對進口貨物課徵反傾銷稅者,應載明傾銷事實,及該貨物輸入 我國之銷售價格、在通常貿易過程中輸出國或產製國可資比較之銷 售價格,或其輸往適當第三國可資比較之代表性銷售價格,或其產 製國之生產成本加合理之管理、銷售與其他相關費用及正常利潤之 推定價格。 (三) 申請人主張有臨時課徵平衡稅或反傾銷稅之必要者,應載明理由。 (四) 申請人主張對開始臨時課徵平衡稅或反傾銷稅之日前進口之貨物課 徵平衡稅或反傾銷稅者,應載明有第四十二條規定之情事。

四、損害我國產業之資料: (一) 申請人及其所代表之產業最近三年生產、銷售之數量與價值、獲利 、僱用員工及生產能量之使用等情形。 (二) 該貨物最近三年之總進口數量與價值、在我國市場之占有率、來自 該輸出國之進口數量與價值、對我國同類貨物價格之影響及產業損 害之情形,並說明補貼或傾銷與損害之因果關係。 (三) 申請人主張有實質延緩我國同類貨物產業之建立,須證明該產業即 將建立,且新產業之計畫已進行至相當階段。 (四) 申請人如有正當理由無法提出最近三年有關損害我國產業之資料者 ,得提出最近期間之我國產業損害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