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  ( 105 年 02 月 02 日)
第5條
本辦法所稱同類貨物,指與進口貨物相同之產品,或相同物質所構成且具 有相同特徵、特性之產品;其為相同物質構成,特徵、特性相同,而外觀 或包裝不同者,仍為同類貨物。

本辦法所稱同類貨物產業,指我國同類貨物之全部生產者,或總生產量占 同類貨物主要部分之生產者。但生產者與我國進口商或國外出口商有關聯 ,或其本身亦進口與進口貨物相同之產品時,得不包括在同類貨物產業以 內。

前項所稱生產者與我國進口商或國外出口商有關聯,指法律上或業務經營 上一方得直接或間接控制他方,或雙方直接或間接控制第三者或受第三者 所控制,而影響生產者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