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  ( 105 年 02 月 02 日)
第39條
貨物由二國以上輸入,同時受補貼或傾銷調查者,主管機關考量下列情事 後,得合併評估補貼或傾銷輸入之影響:

一、無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前段規定之情事。

二、進口貨物間之競爭情況。

三、進口貨物與我國同類貨物間之競爭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