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  ( 105 年 02 月 02 日)
第29條
本法第六十八條第二項所稱無此項可資比較之國內銷售價格,指輸出國或 產製國國內市場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一、市場無同類貨物之銷售。

二、市場銷售數量低於該國輸入我國數量百分之五。但該較低之數量如於 通常貿易過程中銷售且足夠作為適當比較者,不在此限。

三、市場情況特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