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  ( 105 年 02 月 02 日)
第27條
本辦法所定補貼金額,以進口貨物每單位所獲補貼之金額計算,並應依下 列規定辦理:

一、取得補貼經支出費用或輸出國為抵銷補貼而課徵出口稅捐者,其所支 出之費用及繳納之出口稅捐應予扣除。

二、非按生產或出口之數量補貼者,應將該補貼之總值分攤於一定期間內 生產或出口之產品。

三、以貸款或保證方式補貼者,應依受益人實付或應付利息與輸出國正常 商業上貸款或保證應付利息兩者之差額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