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  ( 105 年 02 月 02 日)
第24條
具結申請應提交委員會審議,經委員會決議接受具結者,財政部得暫停調 查及臨時課徵平衡稅或反傾銷稅,並通知申請人與已知之利害關係人及公 告之;經委員會審議認為具結措施不可行、實際或潛在之出口商為數過多 、不符一般政策或其他因素,財政部得不接受具結,並通知申請人與已知 利害關係人並公告之。

經接受依前條規定所為之具結後,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經輸出國政府或國 外出口商請求,繼續調查。

調查結果無補貼、傾銷或損害時,具結自動失效。但無補貼、傾銷或損害 主要係因履行具結所致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