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  ( 105 年 02 月 02 日)
第18條
主管機關對於案件之調查、認定,必要時得就本辦法規定之各項期間延長 二分之一。

前項期間之延長,應即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並公告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