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  ( 105 年 02 月 02 日)
第16條
財政部對於經濟部最後調查認定無損害我國產業之案件,於接獲經濟部通 知之翌日起十日內提交委員會審議結案後,應即以書面通知申請人與已知 之利害關係人及公告之。經最後調查認定有損害我國產業者,財政部應於 接獲經濟部通知之翌日起十日內提交委員會審議是否課徵平衡稅或反傾銷 稅;其經委員會審議決議應課徵者,財政部應核定課徵平衡稅或反傾銷稅 之範圍、對象、稅率、開徵或停徵日期,並應即以書面通知申請人與已知 之利害關係人及公告之;決議不課徵者,亦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與已知之 利害關係人及公告之。

委員會為前項是否課徵之審議時,應以補貼或傾銷及產業損害等因素為主 要之認定基礎,並得斟酌案件對國家整體經濟利益之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