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  ( 105 年 02 月 02 日)
第15-1條
申請人於案件公告進行調查後撤回申請者,應檢具撤回原因及撤回案件申 請人符合第六條產業代表性等相關資料向財政部申請,財政部得會商有關 機關後提交委員會審議。申請撤回之日起至提交委員會審議之日止,不計 入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四十三條第二項及第四十四 條第四項、第五項之案件調查期限。

前項申請撤回案件,如經委員會決議終止調查,財政部應即以書面通知申 請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並予公告後結案。但委員會認為有調查必要者 ,主管機關應依職權繼續進行調查,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