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緝私條例  查緝 ( 102 年 06 月 19 日)
第7條
海關因緝私需要,得配置艦艇、航空器、車輛、武器、彈藥及必要之器械 ;其使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海關關員執行緝私職務時,得佩帶武器、械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