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緝私條例  查緝 ( 102 年 06 月 19 日)
第11條
海關有正當理由認有身帶物件足以構成違反本條例情事者,得令其交驗該 項物件;如經拒絕,得搜索其身體。搜索身體時,應有關員二人以上或關 員以外之第三人在場。搜索婦女身體,應由女性關員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