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緝私條例  查緝 ( 102 年 06 月 19 日)
第10條
海關有正當理由認為違反本條例情事業已發生者,得勘驗、搜索關係場所 。勘驗、搜索時,應邀同該場所占有人或其同居人、僱用人、鄰人並當地 警察在場見證。如在船舶、航空器、車輛或其他運輸工具施行勘驗、搜索 時,應邀同其管理人在場見證。

前項關係場所如係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勘驗、搜索時,應會同該機關或 事業指定人員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