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管理保稅運貨工具辦法  ( 106 年 04 月 14 日)
第9條
經完成登記之保稅運貨工具,應在車身、貨箱或船身兩側明顯處,油漆所 有人名稱及海關編號,並不得擅自塗改或以未登記之運貨工具冒用,保稅 卡車、駁船並應將執照懸掛車、船內;保稅貨箱應將執照或影本隨箱攜帶 ,以備海關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