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管理保稅運貨工具辦法  ( 106 年 04 月 14 日)
第8條
經完成登記之保稅運貨工具,由海關予以編號並發給執照憑以承運保稅貨 物,並應每二年定期向海關辦理複勘及校正。

前項執照每一保稅卡車、駁船及貨箱發給一紙;但貨箱得總發給一紙。執 照遺失時,應即申請補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