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管理保稅運貨工具辦法  ( 106 年 04 月 14 日)
第7條
前條所定保證金之金額,海關得視各業者性質,依當地進出口貿易情形並 審度未來趨勢,報請財政部核准調整之。

保證金經依前項規定調整時,保稅運貨工具所有人應於海關通知之翌日起 十日內領回或補繳其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