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管理保稅運貨工具辦法  ( 106 年 04 月 14 日)
第27條
違反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者,海關 得依本法第八十五條規定,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並限期改正或處新臺 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