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管理保稅運貨工具辦法  ( 106 年 04 月 14 日)
第23條
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海關辦理事項,在經海關核准實 施自主管理之貨櫃集散站、進出口貨棧及其他儲存保稅貨物場所,得由其 專責人員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