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管理保稅運貨工具辦法  ( 106 年 04 月 14 日)
第22條
保稅運貨工具所有人對其依法應繳之稅款、規費、罰鍰等款項,延不繳納 者,海關得將其所繳保證金抵繳,不敷抵繳時,通知其限期清繳。

保證金抵繳後,保稅運貨工具所有人應於海關通知補足差額之翌日起一個 月內向海關補足其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