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管理保稅運貨工具辦法  ( 106 年 04 月 14 日)
第21條
保稅運貨工具所載貨物,如有非法提運、遺失、遭竊或其他原因致貨物短 少者,該保稅運貨工具之所有人應即以書面向目的地海關報告,並負責補 繳短少貨物之進口稅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