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管理保稅運貨工具辦法  ( 106 年 04 月 14 日)
第2條
本辦法所稱保稅運貨工具指依本辦法規定向海關登記之下列運貨工具:

一、保稅卡車:指專供國內載運保稅貨物之卡車。

二、保稅貨箱:指專供國內裝運保稅貨物之貨箱。

三、駁船:指在海運之通商口岸內專供駁載保稅貨物之船舶。其屬一般貨 駁者,載重量不得少於二十噸;其屬油駁者,載重量不得少於二百噸 。

前項各種保稅運貨工具應具備堅固之構造與嚴密之封閉及加鎖設備,油駁 船上並應裝置準確之計量儀器,以憑計算注入或提出油量,其艙間為方便 存油,可分隔成若干艙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