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管理保稅運貨工具辦法  ( 106 年 04 月 14 日)
第19條
保稅運貨工具如有報廢或移轉所有權情事者,應於三日前以書面向原登記 海關報備,並繳回原領執照,經海關查明無未結案件後發還保證金,受讓 人擬申請登記為保稅運貨工具者,應另行申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