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管理保稅運貨工具辦法  ( 106 年 04 月 14 日)
第15條
保稅運貨工具裝貨完畢,經海關監視裝貨加封後,應立即直接駛往海關指 定地點,其係保稅貨箱者,得由所有人以飛機、船舶、汽車或火車自行運 至目的地海關,中途不得無故逗留或繞道他處。

前項保稅運貨工具加封電子封條者,保稅運貨工具所有人應配合辦理電子 封條配櫃、加封及讀取核對等相關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