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  管理 ( 106 年 05 月 09 日)
第8條
集散站業者應依海關規定格式,備具貨櫃及貨物存站紀錄簿冊或建置電腦 進倉總簿檔,對於貨櫃及貨物之存入、提出、抽取貨樣或其他海關規定之 事項,均須分別詳細立即登載,海關得隨時派員前往集散站檢查貨物及簿 冊或要求查閱或印取有關資料,集散站業者不得拒絕。

海關並得要求集散站業者將貨櫃及貨物之存入、提出資料傳送海關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