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  管理 ( 106 年 05 月 09 日)
第7條
進出口、轉運、轉口貨櫃(物)在集散站之存放、移動及處理,依下列規 定辦理: 一、集散站業者對於貨櫃(物)進出集散站應依相關規定切實控管。 二、裝運進口貨物之合裝貨櫃,應於進入集散站之翌日起十日內拆櫃進倉 。如櫃裝貨物經海關扣押者,其運輸業者或承攬業者應檢具集散站業 者同意書向海關申請核准後拆櫃進倉。

三、存站之進出口合裝或整裝實貨櫃,如須轉儲另一集散站或聯鎖倉庫拆 櫃進倉者,應由貨主、運輸業者、承攬業者檢具集散站業者轉站(倉 )理由書及移站(倉)貨櫃及貨物清單,連同移入集散站或倉庫業者 簽具之進站(倉)同意書及聯保單,向海關申請核發准單後始得憑以 移運。

四、以貨櫃裝運之進口、轉運或轉口貨物卸存站內倉庫及已放行之出口貨 物裝載貨櫃提出集散站,應於例假日以外每日上午六時至下午六時之 內為之。出口貨物存入站內倉庫及已放行進口或轉運貨物提出站內倉 庫,應在海關辦公時間內為之。但經海關核准實施自主管理之集散站 、海運快遞貨物專區之貨物、多國貨櫃(物)集併作業之貨物或其他 特殊情形在海關辦公時間內向海關申請經核准者,不在此限。

五、進出口、轉運貨櫃以層疊方式堆放者,實貨櫃與空貨櫃應分區堆放。 實貨櫃並應按進出口、轉運櫃別堆放;以車架方式置放者,空貨櫃、 實貨櫃得不分別分區排放,惟應以不同顏色之卡片標示進口櫃、轉運 櫃、出口櫃及空貨櫃以利識別,集散站應於每日向海關監管單位提供 貨櫃堆放動態表以資稽查。但存站之進、出口、轉運實貨櫃、空貨櫃 其儲位以電腦控管並提供海關線上查核,經海關核准不分區存放者, 不在此限。裝有危險物品之實貨櫃應有特別標誌並將其貨櫃號碼及儲 位通知海關。

六、存倉貨物應依提單或提貨單分別堆置,不得相混。 七、凡貨物之包件過重或體積過大無法存入站內倉庫者,經海關核准,得 在集散站之空地存放,但須將進出口、轉運貨物分區堆置,其安全與 管理仍由該集散站業者負責。

八、存站之進口或轉運貨物,集散站業者應憑海關放行通知、提貨單、轉 運准單或其他經海關核准之文件核對收貨人、貨物之標記、箱號及件 數無訛後方准提貨出站。其為整裝貨櫃,並應核對貨櫃標誌、號碼無 訛後始准提櫃出站。海關必要時得予抽核;對整裝貨櫃並得要求貨主 拆櫃核對貨物之標記、箱號及件數。對轉運國內其他口岸之進口貨櫃 ,進口轉運地海關亦得要求拆櫃抽驗,必要時得取樣備查。

九、存站之進口、出口、轉運或轉口貨物,如須公證、抽取貨樣、看樣或 進行必要之維護者,貨主應向海關請領准單,集散站業者須依准單指 示在關員監視下辦理。至於所拆動之包件,應由貨主恢復包封原狀。 但政府機關基於貨品檢驗(疫)需要所為之抽取貨樣、看樣作業,集 散站業者依該機關核發之文件辦理。

十、存站之進口、轉運或轉口貨櫃(物),如有短、溢卸情事,集散站業 者應於下列期限內繕具短卸或溢卸報告送達海關。該短卸或溢卸報告 如須註銷或更正者,應於報告送達海關翌日起三日內為之。但有特殊 情形經海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櫃裝貨物:拆櫃完畢之翌日起三日內。 (二)非櫃裝貨物:全部進儲完畢之翌日起七日內。 (三)整櫃、貨主自備空櫃:卸船完畢之翌日起一日內。 (四)海運快遞貨物:進倉完畢之翌日起一日內。 十一、海關依據海關緝私條例或其他規定處理之集散站存貨,得憑海關扣 押貨物收據隨時押存海關倉庫,必要時得拆櫃押存海關倉庫,集散 站業者不得拒絕。

十二、以貨櫃裝運之進口、轉運或轉口貨物,如有破損情事,集散站業者 應於貨櫃拆櫃進倉之翌日起三日內檢具運輸業或承攬業者事故證明 單一式兩份,送交海關查核。

十三、以貨櫃裝運之出口貨物,因故未能出口者,應憑駐庫(站)關員簽 證之文件辦理退關手續。

十四、已報關放行之出口貨物,須辦理退關者,集散站業者應查對出口貨 物後,於出口貨物退關報告單簽證。

十五、集散站應於實貨櫃進站及出站時負責於貨櫃(物)運送單註明進、 出站時間,貨櫃(物)進站如逾海關規定時間,應即報請海關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