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  管理 ( 106 年 05 月 09 日)
第25條
集散站業者有欠繳稅款、規費或罰鍰時,海關得就其所繳保證金抵繳。

保證金因前項抵繳而不足時,集散站業者應於海關通知之翌日起一個月內 補繳其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