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  管理 ( 106 年 05 月 09 日)
第23條
未經簽發提單 (裝貨單) 之空貨櫃,進口時應將貨櫃標誌、號碼、數量列 報於進口艙單最後一頁並免加列艙單號碼;出口時應填具出口貨櫃清單向 海關申請核發特別准單。裝卸櫃時,並應由運輸業者指派足夠人員專任開 啟空貨櫃受檢工作,以便關員檢查,俟裝卸完畢後,由其指派人員簽認實 際裝卸數量及號碼,以備海關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