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  管理 ( 106 年 05 月 09 日)
第15條
工廠以整裝貨櫃方式裝運成品出口,於裝貨入櫃前,經海關依其申請酌情 核准派員到工廠依據出口報單查驗,經驗明無訛後,除應將有關出口報單 送交出口單位核辦簽放手續外並應於監視裝櫃加封後,填發貨櫃 (物) 運 送單及簽發出口貨櫃清單,該清單一份存查,另二份密封隨同貨櫃送交出 口地海關關員驗明封條正常並憑海運出口貨物放行通知裝運後,一份留存 稽查或倉棧單位,另一份經稽查或倉棧單位密封後退還原簽發單位,俾與 存底核對後銷案;以電子資料傳輸辦理貨櫃出站、進站及出口裝船登錄作 業,得免簽發出口貨櫃清單。

前項以貨櫃裝運之出口貨物於運抵出口地海關時,海關認為有查驗之必要 時,仍得開櫃複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