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  管理 ( 106 年 05 月 09 日)
第14條
集散站業者點收出口貨櫃(物)後應出具進倉證明,並立即傳送海關。 以貨櫃裝運之出口貨物經海關放行後,運輸業者或承攬業者應向海關申請 核發封條或依法規申請海關核准使用自備封條,由集散站業者辦理貨櫃加 封作業,於貨櫃出站時列印貨櫃(物)運送單(兼出進站放行准單),並 以電子資料傳輸辦理貨櫃出進站及裝船手續。但進港口集散站之出口整裝 貨櫃,經海關免驗放行,並在原碼頭裝船者,免加封海關封條。

前項貨物於辦妥報關放行手續後,即予放行。但海關認為有查驗必要時, 得開櫃再驗,符合後始准裝船。

凡出口貨物未經海關核准,即行以整裝方式裝櫃者,集散站業者應對有關 貨櫃過磅,並將重量詳載於進倉證明,以供海關查核;駐站關員對於此類 貨櫃應核對貨櫃標誌、號碼及櫃數;驗貨關員認有將貨物全部檢出查驗之 必要者,貨主應配合辦理,其因此而延誤班期或增加之任何費用,應由貨 主自行負責。出口貨物以併裝方式裝櫃者,在海關放行前不得先行裝櫃。

但集散站業者具有正當理由經事先申請並經海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以海運方式辦理之進口轉運貨櫃及出口或轉口貨櫃,運輸業者應分別憑進 口貨櫃清單或出口貨櫃清單辦理裝卸船作業,並傳輸貨櫃動態裝卸船訊息 至海關核可平臺,關員不定時巡查或抽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