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  管理 ( 106 年 05 月 09 日)
第13條
工廠以整裝貨櫃裝運自用器材原料進口,海關得酌情核准直接卸存工廠候 驗。該項貨櫃,應憑運輸業者或承攬業者及收貨工廠聯保單由海關簽發正 副特別准單(附貨櫃清單)各一份,以正本送經辦關員加封後,准許運存 該工廠負責保管,以副本送稽查單位,並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經辦關員於加封時應填發貨櫃運送單(附密封貨櫃清單)隨同貨櫃送 該工廠,於海關派員至工廠查驗時,原封遞交驗貨關員。

二、經驗貨關員驗明貨櫃封條完整並查驗貨物無訛後,即予放行,並將運 送單附入有關進口報單;貨櫃清單簽證後加封送還原簽發單位與存底 核對後銷案。

三、驗貨關員於查驗時如發現申報不實或短少、虛報等情事,應以隨身攜 帶之封條予以加封不予放行,並即報請核辦。

前項貨櫃所裝之器材及原料,在未辦妥報關手續經海關放行以前,不得啟 封移動。

加工出口區、科學工業園區內各工廠以整裝貨櫃裝運自用器材原料進口者 ,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準用第一項及前項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