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
工廠以整裝貨櫃裝運自用器材原料進口,海關得酌情核准直接卸存工廠候
驗。該項貨櫃,應憑運輸業者或承攬業者及收貨工廠聯保單由海關簽發正
副特別准單(附貨櫃清單)各一份,以正本送經辦關員加封後,准許運存
該工廠負責保管,以副本送稽查單位,並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經辦關員於加封時應填發貨櫃運送單(附密封貨櫃清單)隨同貨櫃送
該工廠,於海關派員至工廠查驗時,原封遞交驗貨關員。
二、經驗貨關員驗明貨櫃封條完整並查驗貨物無訛後,即予放行,並將運
送單附入有關進口報單;貨櫃清單簽證後加封送還原簽發單位與存底
核對後銷案。
三、驗貨關員於查驗時如發現申報不實或短少、虛報等情事,應以隨身攜
帶之封條予以加封不予放行,並即報請核辦。
前項貨櫃所裝之器材及原料,在未辦妥報關手續經海關放行以前,不得啟
封移動。
加工出口區、科學工業園區內各工廠以整裝貨櫃裝運自用器材原料進口者
,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準用第一項及前項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