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徵收規費規則  ( 104 年 09 月 25 日)
第5條
經海關加封之貨物,除下列各款及第二項另有規定外,不論其使用封條數 量,按每一貨櫃、每一火車車箱、每一保稅運貨工具應徵收加封費每一次 新臺幣一百元;以其他方式裝運之貨物,不論其使用封條數量,按每一批 貨物每一次應徵收加封費新臺幣一百元;使用之封條為被動式電子封條者 ,其加封費為新臺幣二百五十元:

一、經海關核准實施自主管理之倉儲業者,依海關規定領用封條自行加封 者,不論其使用封條數量,按前述每一徵收單位徵收加封費新臺幣五 十元;使用之封條為被動式電子封條者,其加封費為新臺幣二百元。

二、海運運輸業、承攬業經海關核准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辦理貨櫃控管, 並依海關規定領用封條自行加封者,不論其使用封條數量,按前述每 一徵收單位徵收加封費新臺幣五十元;使用之封條為被動式電子封條 者,其加封費為新臺幣二百元。

加封貨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徵加封費︰ 一、業經海關加封或經海關核准使用自備封條並依規定自行加封之貨櫃( 物),經海關開櫃檢視或查驗後再由海關加封。

二、經海關核准使用自備封條並依海關規定自行加封。

三、空運旅客行李,在金門、馬祖機場經海關加封直掛大陸地區。

四、經核定需儀器查驗之貨櫃(物),海關基於通關作業需求主動或通知 業者加封電子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