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徵收規費規則  ( 104 年 09 月 25 日)
第32-2條
訂有繳納期限之規費,其單筆繳納金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者,繳費義 務人不能於規定期限內繳納者,得於繳納期限內向海關申請核准,依規費 法第十六條規定辦理分期繳納。但按月或按月累計繳納者,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