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徵收規費規則  ( 104 年 09 月 25 日)
第32-1條
本規則所定各項費用之繳納,應自海關填發國庫專戶存款收款書送達之翌 日起十四日內為之。

依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與海關連線業者,由海關發出之繳納通知,於 輸入通關網路之電腦檔案時,推定該通知已到達應受通知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