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條
助航服務費應由繳費義務人於船舶出口結關前繳納。但船舶之助航服務費
繳納證明書有效期限屆滿之翌日或按航次逐次徵收者,其繳款截止日如為
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船舶得具結先行結關出口,並順延至
銀行次一營業日繳納,逾期者應依規費法規定加徵滯納金,並於繳納後七
日內補辦繳驗繳納證明書手續。
助航服務費依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按定期徵收者,繳費義務人得採
預繳方式辦理,由海關發給助航服務費繳納證明書,預繳時間以前期助航
服務費繳納證有效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內辦理為限;有效期間為原核發助航
服務費繳納證明書到期日之翌日起算四個月。